月
18
日,记者从抚顺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抚顺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每年
48
元的大病保险费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改由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为参保居民缴纳。
《抚顺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抚顺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另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并缴费人员,参保缴费人员年度内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急诊在本地或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药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结算后,对参保人超过当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负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
2014
年为
1
万元。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结算,上不封顶。参保人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
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补偿
50%
;
1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含
5
万元)之间,大病医疗费每增加
1
万元,补偿比例增加
2
个百分点
;5
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60%
。
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转往异地就医或在异地急诊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报销后到所属商业保险公司报销。